时间:2013-05-29???浏览:455
福建江夏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以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省保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学院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院保密工作。学院党政办公室设立机要室,负责本院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五条 机要室是保密的要害部门,机要员负责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院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机要室要按保密的规定要求,配备铁门、铁柜、铁窗、报警设备等安全防范设施,严格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系(部)应确定1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设1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的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八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院的秘密文件、电报、资料。
第九条 学院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声像、制品、磁盘等载体,均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一)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院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二)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有关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秘密事项;
(四)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五)本院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六)国家级、省级*、学院招生考试以及各班各科考试题(卷)及答案要点;
(七)其他按规定必须保密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收发党政机关文件、电报和密级资料由机要室负责。有关人事档案材料,调查案件材料、检举揭发材料、保卫部门业务文件材料等,由相关部门经办负责。学院领导亲启件由亲启者拆封,属于密件的,拆封后交机要室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收发文件、电报和密件,要逐件核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及时交机要室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 秘密电报和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阅读和传达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规定阅读和传达范围外的人员传播。
第十四条 阅读秘密文件须在办公室内进行。学院领导的阅文由机要员送阅。送阅文件必须做好登记,以便核对。阅文人阅毕须在传阅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送阅的文件原则上必须当天退还机要室。其他干部阅文原则上到机要室阅读。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暂时借阅、阅办的密件,必须按阅读的范围借阅、办理借阅手续、阅办毕及时退还。借阅密件不得擅自转借、传阅、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复印秘密级文件,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复印机密级文件须经原文件定密机关批准;密码电报和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所有密件的复印由机要室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密级文件、资料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履行登记、清退、销毁等手续。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件的须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携带绝密件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2人同行,人不离密,共同负责。携带的密件须放置公文包(箱)内妥善保管,到达目的地后交当地单位机要室代管。严禁带密码电报外出。
第十八条 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机要室负责承办,2人监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不准将密件当作废品出售。
第十九条 坚持定期文件清退和保密检查制度,每季度末各部门向机要室清退文件1次,每年年终由党政办公室组织1次以清退文件、执行保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保密检查。翌年第1季度机要室将与学院有关的文件整理好移交档案室,其他文件按规定清退或销毁。
第二十条 涉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纪律。邀请或接待境外人员来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介绍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提供资料等都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出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属于或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论文、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院或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第二十二条 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的规定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专机专人专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密件、资料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办理文件移交手续。其他干部调动工作时,人事部门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前,通知机要员督促其清退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生泄漏国家秘密、丢失秘密文件等违反保密规定的事件,要立即报告学院分管领导组织查处,并按保密规定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