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29???浏览:359
福建江夏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保密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保密观念,明确各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等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院级领导保密工作职责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及中央、省委等关于保密工作各项方针、政策,领导学院保密工作。
第二条 把保密工作纳入学院工作议事日程,每年定期研究、分析保密工作形势,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问题,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制,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经常对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进行保密教育。
第三章 各部门、各系(部)领导保密工作职责
第六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保密局及学院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八条 了解和掌握本部门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之中,要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要根据国家及学院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九条 负责检查本部门人员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
第十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组织本部门人员并带头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种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保密工作奖惩规定
第十一条 把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述职报告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不利的不得提拨使用。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领导干部保密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