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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学院机要文件阅读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机要文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阅办文件的效率,更好地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服务,同时确保机要文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委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机要文件阅读范围
第二条 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和发至地师级的福建省委文件,可供学院党委委员阅读。
第三条 发至县团级的中央和省委文件,可向副处级以上的党员干部传达或组织他们阅读;可向担任有关领导职务和同级党外人士传达,或组织他们阅读。
第四条 没有明确规定传阅范围的文件,按照学院领导批示办理。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
第三章 机要文件传阅、管理、清退、销毁办法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在办公室内阅办文件,不得将秘密文件带回家中及公共场所。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文件及时交回机要室或锁进保险柜。
第七条 各部门、系(部)应指定专人管理机要文件的签收、传阅、清退事宜?;募?个月清退1次,最迟不超过1个季度,发现遗失应及时报机要室并认真查找。
第八条 机要文件借阅要求在3天内退还机要室(省军级文件不提供借阅)。任何人均不得随意从传阅夹中抽走文件,个别需要办理的业务性文件,应征得机要人员同意,在机要文件登记本上签字方可取走。
第九条 各部门、系(部)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文件,应履行借阅手续,尽快退还(一般不超过3天)
第十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不得翻印、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文件,应征得学院分管领导或原文件定密单位同意,方能翻(复)印,并视同原件管理。密码电报、绝密文件不得复印。
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阅文在领导办公室,各部门、系(部)领导可由各部门、系(部)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到机要保密室借阅。
第十二条 机要文件的销毁,要有2人以上负责监销,或由保密局指定的保密纸收购单位销毁。
第四章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密码电报是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密码电报应由学院领导签发,不涉及机密的事宜不得用密码电报形式拍发。拍发密码电报必须连同底稿、草稿、抄正稿一并送交机要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和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发出或收到密码电报,均不得再用电话或文件形式转发、传达,也不得在大会上原文宣读,更不得私自摘抄、复印,确需摘抄密码电报时,应抄在“密码电报摘录本”上,并及时送交机要室保管。
第十五条 各部门、系(部)领导阅看密码电报,一律到机要室阅看。
第十六条 传阅明传电报内容不得涉及机密事宜,明传电报视同内部材料管理。
第五章 机要文件阅办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凡是由机要渠道传递到学院党政办公室的机要文件,机要秘书必须及时进行签收、拆封、分类、编号、登记,贴上收文处理单,送党政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级以上文件、有关部门收到或开会带回来的发给学院的文件,应及时转交机要室处理。
第十八条 经党政办公室主任阅批后,机要秘书按阅批意见,及时将机要文件、资料送有关学院领导阅批,并请学院领导及时归还。送学院领导批阅的文件、资料,必须逐件登记用专卷送阅。阅后退回时,机要秘书必须按送阅记录逐件清点,发现有遗漏的应及时询问查找。
第十九条 需有关部门阅办的文件由机要人员按学院领导批示送承办部门,不得委托他人代转。承办单位要及时阅读,阅办完毕后应及时退回机要室。属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机要室阅读,绝密文件要从严管理,单独登记送阅,阅后及时收回。不需要的传阅的文件、内部资料等,分类存放机要室。
第二十条 机要文件、资料办理完毕后,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退,不拖欠。不清退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内部资料等,在办理结束后,按归档要求整理归档,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个人不得保存机要文件。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2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不得私自出卖给废品收购站。
第二十一条 文件传阅按照学院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先阅和急用先阅、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进行。一般性文件采用顺序传阅,对特急件或绝密件,采用专人传送的方法防止横传的问题。
第六章 机要文件阅读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军级、地师级文件按照阅文范围由机要秘书负责传送、传阅。
第二十三条 县团级文件阅读按照阅文范围,学院领导传阅由机要秘书负责。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阅读机要文件、资料,由组织部指定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专人负责,每月约定时间到机要室办理老干部阅读文件的传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属文件规定阅读范围人员阅读文件后,必须在文件处理笺上签名以备核查。凡不属于文件规定阅读范围人员,因工作需要阅读机要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党政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机要室借阅。机要秘书要将所阅读的文件进行登记,阅后由阅读人签字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经学院党政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向机要室办理借阅手续;省军级文件不提供借阅。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机要文件的保密保管工作。中央发到省军级的文件、密码电报和绝密文件应单独存放保管,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阅毕随即收回。各有关部门阅办的文件,应存放于铁皮柜中,不得随意摆放,以免丢失或泄密。如发现有失、泄密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机要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阅读机要文件、资料应在机要室或办公室阅批,不得携带回家或者带到办公场所阅办不得携带出差。凡涉密文件、资料的传阅,均应严格按本规定办理。确因工作需要,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完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九条 阅文者不得擅自将文件抽出、留存。阅文者之间不能横传,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翻(复)印。确因工作需要翻印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需经学院分管领导或者原文件定密单位同意,由机要保密室翻(复)印,并按正式文件进行登记管理。绝密级和省军级文件严禁翻(复)印。
第三十条 阅文者要爱护文件、资料,不得损毁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