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29???浏览:508
福建江夏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高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应以档案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文件和《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为依据,由学院档案鉴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学院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归档部门负责人、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纪检监察审计处人员、综合档案室人员担任成员。必要时可邀请省档案局(馆)专家参与鉴定。
三、学院档案鉴定小组通过个人鉴定、集体审定,逐件逐卷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明确提出鉴定意见。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经鉴定小组登记造册,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予以销毁。
四、销毁纸质档案,采用焚毁、化浆、碎纸等方法处理。销毁磁质、光盘档案,采用焚毁、粉碎等方法处理。不得将档案作为废品出售。
五、销毁档案时,应由综合档案室和归档部门共同派人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应清点核对,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1式3份,1份由综合档案室归档,1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份留归档部门存查。